废水处理员构成污染环境罪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
浏阳日报讯(记者李小雷实习生刘财茂)在发现公司环保设施出现故障,无法正常处理生产废水后,我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员吴某为了图省事,直接将未净化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入厂区下水道,后经环保部门采样送检,已排入外环境的生产废水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。近日,吴某因构成污染环境罪,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三万元。
吴某是长沙县人,几年前应聘到我市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,担任镀铬车间班长,同时兼职生产废水处理员,负责车间电镀工序和废水处理工作。
今年1月2日下午6时许,吴某在处理生产废水时,发现环保设施压滤机滤布损坏无法起到过滤作用。按照操作要求,吴某需停止设备并更换滤布,再进行废水处理。但吴某在明知环保设施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,为了图省事,直接从压滤机出水管处私接两根 PVC 管,将未经过滤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往厂区的雨水沟渠,再经雨水沟渠流入外环境。
当晚,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开展日常工作巡查时,发现了吴某私设暗管直排废水的违法行为。
随后,执法人员立即对排放至雨水沟渠的废水进行采样、送检。经检测,送检的生产废水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,其中总铬含量为932mg/L(国家标准为1.5mg/L)、总锌含量为310mg/L(国家标准为2.0mg/L)、总铜含量为11.1mg/L(国家标准为0.5mg/L)。今年4月14日,吴某被警方传唤到案,并如实供述了直排废水的犯罪事实。
据此,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,排放有毒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,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系初犯,有悔罪表现,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,可对其宣告缓刑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另据了解,环保部门也对涉事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。